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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企业的生产安全,由企业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所在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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