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修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