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28日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投放和车辆维修点的布局等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