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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开采地下资源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基本农田塌陷、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复垦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表,经市(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安徽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九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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