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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28日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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