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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提供使用。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
  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境外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成果,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份。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保密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所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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