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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

  治安联防队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不设队部,队长由公安干警兼任。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定期对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和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登记和检查制度;
  (三)政策、法律与业务知识学习制度;
  (四)工作报告制度;
  (五)奖惩制度。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勤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二)文明执勤,严禁打人、骂人和实施体罚;
  (三)佩戴统一执勤标志,不得着警服,不得使用警械。
  (四)尊重群众,保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当地财政适当拨款及按照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解决。
  公安部门和治安联防队不得自行筹集治安联防队经费。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其开支范围包括:
  (一)治安联防队员的生活补贴;
  (二)治安联防队员的人身保险费;
  (三)培训、执勤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经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治安联防队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队及其队员,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治安联防队员半年考核一次,一年总评一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后解聘。
  第十五条 指使或调动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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