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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5月31日

           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乡镇治安联防队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的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维护社会治安组织。
  乡镇治安联防队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级公安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使用和业务指导。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调动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人口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经济状况,确定治安联防队的设置及治安联防队员的人数。不需要设置的,可以不设,需要设置的,最少3人,辖区人口多、区域面积大的最多不得超过10人。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劣迹;
  (二)法制观念强,热爱治安联防工作,有一定的的工作能力,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推荐,当地公安派出所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后聘用。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的职责是:在公安干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巡逻执勤、堵卡、守候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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