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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出售公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用地和城乡规划需要迁移华侨、归侨祖坟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和迁移。
  第十七条 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录取。
  (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录用、聘用。
  (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分配的,根据本人要求,可分配到配偶或身边无子女的父母所在地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省属各类学校的,给予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的照顾;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的照顾。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辞职、退职、退学或收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学成回国愿来本省工作的,优先安排工作,享受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在科研经费、住房、家属与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选派人员出国留学、进修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归侨、侨眷。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中的中级、高级专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配偶、子女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二)夫妻两地分居的,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联系接受单位,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三)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住房。
  第二十二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银行应及时解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扣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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