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拟批准流动的人员,必须先接受审计并办理各种业务和工作交接,对于外销等业务骨干应在调离原工作岗位6个月后方批准流动。
三、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要求流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在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准前或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将其除名,并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
四、流动人员与原单位有住房协议的,按照住房协议办理;未签订住房协议,原单位同意转让住房的,可以有价转让。原单位要求收回住房的,应按《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规定》交出住房;已享受优惠价购买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原单位应按规定收回所优惠的差价。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的,原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单位的经营渠道、经济信息经营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诋毁原单位商业信誉,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原单位有权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接受本市外经贸系统擅自离职人员,不得允许本市外经贸系统擅自离职人员以各种形式挂靠本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已经挂靠的必须立即脱钩。违者,要追究被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部、省属或外省市企业接收本市外经贸系统擅自离职人员挂靠的,由市有关部门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办事机构接收本市外经贸系统擅自离职的专业人员的,由市有关部门与其联系处理。
八、外经贸系统各级领导要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为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外经贸专业人员的正常有序的流动,要予以支持。要有大经贸的观念,为本市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多培养输送人才,为发展本市外向型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