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时,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方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并搞好试点,逐步推行。对继续实行实物补偿安置的,应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房出售价格,对有支付能力的拆迁安置对象实行有偿安置。
三、房改住房提前进入市场
凡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部分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统称房改住房),在取得合法权证后,即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所得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全部归房改住房所有者个人所有。原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其交易所得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成。
所购房改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再购进商品住宅的,视同房屋调换,采取全部或部分退税费的鼓励措施。房改住房出售时,售房人应按售房收入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房改住房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房产所有者补差置换商品住宅,差价部分交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房产所有者置换所得的房改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作为商品房出售。
职工所购安居工程住房、用公积金抵押贷款购买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凡未住用满5年的暂不进入市场交易。
副县(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家庭所购的房改住房暂不进入市场交易;补差置换商品住宅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扩大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凡境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合法身份证的国内公民,在境外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人员和外国公民,均可购买本市商品房。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并申办蓝印户口的国内公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城市容纳费的优惠。每购买非住宅商品房5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价值20万元,并能自行解决居住地的国内公民,可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五、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规范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控制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二)规范国家建设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的征地机制,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土地,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实行片地补偿。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不得在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付的费用外,授受额外费用。发生额外授受费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没收该款项,并按规定对授受费用的双方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拆迁和拆迁补偿。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在规定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土地管理部门要逐步实行净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