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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房产消费,加快启动房地产市场,培植我市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居民住房消费观念
  通过政策引导和具有说服力的宣传教育,使居民逐步树立住房是私人消费品和买房置业、负债买房的观念;改变居民消费结构,提高住房消费比重。坚持租售并举的房改方针,鼓励居民购买住房。
  二、推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或有偿分配制度
  行政、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把住房消费含量按月理入职工工资或工资附加。
  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分配的成套公有住宅(包括腾空的成套公有住宅)应实行“先售后租”(有条件的也可“只售不租”)的政策,对有支付能力的职工按房改政策实行有偿分配,或实行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分配办法。补贴对象应为家庭成员中未买过房改住房,并按单位年度分房计划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补贴标准参考市房改办公布的当年住房市场价和职工工龄及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共同使用一套住房的家庭成员可分别享受各自单位的补贴。补贴资金可在单位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列入预算或在自有资金中解决。职工享受补贴所购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比照房改住房有关规定交纳税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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