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7修订)(发布日期:1997年12月5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5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和《
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本市适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本办法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