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杭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