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市驻外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抵制、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本辖区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