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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失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
  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条 征用蔬菜基地后未动工兴建,致使菜地荒芜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菜地连续荒芜满6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菜地年产值1.5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满1年的,按同类菜地年产值3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并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蔬菜基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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