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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1994年6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
  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0.025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立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
  第十七条 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发布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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