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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章 财务、票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站点的经常经费、固定资产购建费、设施维护费等支出和收费项目养护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处,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或者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收费站点的年度经常经费标准、收费项目养护费用及其他必要开支标准,由省交通厅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收费站点的年度经常经费支出计划,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 核定通行费收入的1‰作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经费,由各收费站点按月解交省交通厅。该项经费专项用于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厅负责审核收费站点的年终财务决算,也可以由省交通厅委托收费站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决算批件应报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通行费票证(含统缴收据,下同)由省财政厅监制,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通行费票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收费站点附近区域的车辆可以实行通行费统缴的方式。
  通行费统缴的方案由收费站点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其统缴的范围、对象、标准等须经省交通厅会省物价部门审查同意。统缴方案由收费站点所在地政府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对通行费票证的领发、管理、核销工作。票管员按日核销,收费站点按月核销,收费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季核销,省交通厅按年核销。
  第三十条 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通行费收支报表分别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车辆进入收费区域必须服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指挥,并减速、缴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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