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向收费、不实行检(补)票的站点,其不收费一侧不得设置售(检)票亭。
不再使用的收费站站棚,必须限期拆除,修复路面,恢复正常交通。
第十四条 收费站点与公路连接处喇叭口向公路纵向两侧延伸200米,或者收费站点的收费站棚向公路纵向两侧延伸300米的范围,为收费区域。
收费站点应当在收费区域内设置由省交通厅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和“四公开”(批准文号、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用途)标牌,并在收费棚上方设置规范的站名,配置必要的照明设备。
收费区域应当配置警令、警示等标志。
第十五条 收费站为非常设机构,其定员标准由省交通厅制定,收费站具体定员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核定。
收费站点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与车道数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应从交通系统内部调剂;其他人员可向社会招聘合同工,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 收费站点开征公路车辆通行费前,应向省交通厅申领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员证。
上岗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收费员证,做到依法征费。
第十七条 收费人员应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加快售票速度,确保车辆畅通。
第十八条 收费站点应视车流量合理安排班次、车道、人员,不得发生阻车现象。
在正常交通状况下,双向通行八车道(含)以上的,必须至少开通六个车道;双向通行六车道的,必须至少开通四个车道。
任何部门不得在车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也不得将售(检)票亭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收费站点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设置电子监控系统,逐步实行微机征费。
第四章 缴、免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一切机动车辆(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缴外)通过收费站点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可免收车辆通行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警部队)军用号牌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