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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在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上,同一条主线相邻两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小于20公里。
  工程项目符合公路规划要求,并经省政府批准,利用贷款建设,资金来源合法并落实的。
  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的项目,必须经省交通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成后,必须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和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八条 申报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须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批准书;
  (2)工程概算批准文件;
  (3)资金来源协议(合同)及投入报告书;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
  (5)项目收费还贷计划;
  (6)对交工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承诺意见。
  若业主是公司的,需提交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作)经营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省交通厅根据收费项目立项时审定意见提出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意见,经省物价局会签后报省政府批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十条 收费年限到期前三个月,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审计厅对该收费站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省交通厅根据审计结论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提出停止收费或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收费站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车辆通行收费站点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站点”的原则,由省交通厅在立项时即行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收费站点建设应坚持“实用大方,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在线型平直、视野开阔的路段,并尽可能离开城镇和交通集散地,其车道数根据车辆流量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 收费站点建设方案应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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