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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7〕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单位及过往收费站点的机动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下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物价、交通、财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凡由国家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等修建的公路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收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字〔1994〕686号)和《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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