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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发〔1996〕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省政府法制局会同有关厅局,对1979年至1995年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9720件文件进行了清理。
  这次清理,主要是针对设定或规定有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对应清理的这些文件,省政府法制局已逐件进行了研究和鉴定。其中,一部分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有效;另一部分已经为新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因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需要予以废止,这部分规范性文件共有30件。现将这30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此件不另行文,只发各地存档)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0〕138号)
  2、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浙政〔1980〕145号)
  3、关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浙政〔1981〕13号)
  4、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外国人户口和旅行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浙政〔1981〕42号)
  5、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浙政〔1981〕95号)
  6、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浙政〔1982〕11号)
  7、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绿化的报告》(浙政〔198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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