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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7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7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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