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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废船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河道滩地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
  (四)在甬江、奉化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
  第二十二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利用河道滩地临时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及拆船、修船作业;
  (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爆破、钻探等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因运输、施工等需要确需宽穿越堤防的;
  (五)在余姚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
  (六)其他可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水势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三江河道内的涵闸、泵站的管理范围:中型涵闸为涵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至100米;小型涵闸为涵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5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50米;泵站为泵房四周25米地带。
  在上述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禁止在涵闸闸口附近抛锚停船。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四条 在三江河道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300米至500米的范围内,禁止进行改变河道水流特性、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水利部门应在上述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三江河道内采砂,必须按照规定权限经有关水利部门和地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水利部门和地矿管理部门应在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发现持证单位违反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影响航道、行洪、堤防安全,应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在三江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三江河道整治和堤防的维护、修建费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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