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 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第九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所需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建设工程在其他县(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水利局审查。
建设工程涉及航道、市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及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设工程涉及甬江岸线、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港务、港监部门审批,港务、港监部门批准前,应征得市水利局的同意。
建设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应当包括市水利局出具的审查同意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和设施技术数据;临河建设工程还应提交永久性堤防工程设计方案;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设施还应提交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的说明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文件资料。
水利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市和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