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修正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 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七条 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