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失效]

  (一)服人收容、管理和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医疗和遣送等费用,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有劳动报酬的,从其劳动报酬中扣缴;无力承担的,给予救济。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在待遣期间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并出示医院证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公告;亲属不明又无监护人的,由收容遣送站代为办理丧葬事宜。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遣送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从被收容之日起,遣送目的地在本市的一般不超过7天;在市外的一般不超过15天。确需延长待遣时间的,须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延长的待遣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遣送被收容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有监护人、亲属或者工作单位的,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者工作单位领回;
  (二)户籍在本市,无亲属、监护人或者工作单位的,送交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户籍在本省其他市(地)的,送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收容遣送站;
  (四)户籍在省外的,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容遣送中转站。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已查明身份和住址且不需要延长待遣时间的被收容人员,允许其自行返回户藉所在地:  
  (一)被收容人员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工作单位自动认领的;
  (二)有自行返回能力,并保证不再外出流浪的。
  第二十五条 外地遣送回本市的被收容人员,由市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并按第二十三条(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被遣返人员,按照以家庭安置为主,国家、社会安置为辅的原则进行安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督促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被遣送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