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或寄达至招标规定地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三)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出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
(四)在投送标书时须向招标单位缴纳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五)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六)对招标文件的个别内容无法接受,可在投标书中声明,一旦中标该声明即被接受;
(七)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拒绝承担中标的建设工程;
(八)中标后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如需分包必须在标书中说明,并提供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或寄达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按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有力以及社会信誉,企业业绩等因素综合评议,择最优者确定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