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标底审核,也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标函编制业务。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不得变动,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相应资质和符合规定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咨询监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材料生产和供应单位,无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施工投标还须提供《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证书》。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按招标单位要求,申请参加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自主确定投标方案或投标报价等投标书内容;
(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所需的资料和解答问题;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进市参加投标的批准手续;
(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企业简况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一览表;
(四)近三年的主要工程履约情况、质量(安全)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及现有主要工程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一家主办单位,由其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承担全部义务,合作合同应附在投标书中。对同一建设工程,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时,可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或寄达招标单位参考。若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经建设单位采纳可优先中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投标书密封袋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