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具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内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家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实施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组织机构;
(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简要介绍工程情况;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复查核准后,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施工招标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统一组织投标单位书面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八)召开开标会议,由评标组织审查投标标书,进行评标,决定中标价格(或方案)和中标单位;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草案,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正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