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招标代理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七条 市、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正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批准招标投标的结果;
(八)处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市、市(县)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的招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
(二)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工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自主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审计部门初审通过,并有财政、银行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和专款专用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