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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擅自设置商亭(棚)、摆摊设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挖掘道路未备案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期恢复路面的,按未恢复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垃圾容器摆放不整齐和容器周围遗撒垃圾的,对其管理部门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居民小区楼房周围堆放杂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设置停车场、停车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园林、公安、环保、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四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管理秩序混乱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和纠正,逾期未改进和纠正的,可建议市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市)和贾汪区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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