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确需占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蔬菜基地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征用的蔬菜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占一亩补一点五亩以下,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应该向市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增补新菜地。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市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凡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蔬菜基地,应当加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和挪作它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有污染的企业。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土壤、水体以及蔬菜进行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罚款。对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改变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门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蔬菜基地抛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