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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省、市、县均需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省委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九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经批准后认真实施。
  (二)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及目前确有困难的群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市、县每年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的必要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
  (三)“九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省文化专项经费1000万元,重点用于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和省文联、作协创作费等。
  (四)对省属院团,省财政每年补助500万元,其中包括解决名演员的生活、医疗费缺口问题。
  (五)“九五”期间,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344个乡镇无房、危房文化馆(站)的建设,各地均要落实配套资金,争取到“九五”期末全省所有乡镇都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文化馆(站)。
  (六)“九五”期间,省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征集,省计经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省重点文物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本地文物的保护、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地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各地财政、审计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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