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或置换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发和出让土地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三)各地应明确有关政策,减少和杜绝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集资、收费和摊派。对由财政拨款的各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价格及支出渠道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部门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补偿问题。
(四)努力扶持和发展“以工养文”企业。对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第三产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和周转金扶持文化企业。
(五)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从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上年人均纯收入5%以内)中,按每人每年1.5元左右标准提取电影经费;电影放映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农民每年都能看12场以上的电影。
三、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助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行政管理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省昆剧院、京剧院、锡剧团、扬剧团、淮剧团、人艺、歌舞剧院等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