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6]154号 1996年12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特制定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力求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返回80%。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字[1994]08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5]22号)。两个文件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省、市、县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