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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对高新技术的投入。省、市、县财政每年都要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省与各市、县按1∶1落实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区内外商投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第六年起经有权机关核定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核定,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环节和内销环节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还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为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存放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或另有规定外,优先出口退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经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用于技术开发,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的留成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被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省财政部门审定,可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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