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1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口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省、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能部门,其所设置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港口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港区以及确定港口水域和陆域范围;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以及行业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负责国家投资的港口基础设施和重大设备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港口的集疏运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费;
(七)归口管理港口统计。
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防洪滞涝和河道整治规划。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相关的区域港口布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编制全省港口规划,并组织各港口所在城市编制所辖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