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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出海港河、海堤管理范围的,应当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对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开发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损失。
  第十九条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河道管理单位对护提、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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