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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6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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