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种子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茶、菜、果、花卉、牧草、绿肥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推广、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物资供应上给予优惠。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行科研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联营,建立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逐步实行规模经营和集团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按计划生产种子并负责良种的供应工作。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职能分开。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