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流通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工商管理、版权、公安、海关、贸易、金融、广播电视、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执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专业培训,并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检举、揭发冒充专利行为的权利。
专利管理机关对检举、揭发者负有保密义务;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由冒充行为地或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设区的市专利管理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
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重大、复杂和按照职权应当由其查处的冒充专利行为的案件。
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下级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交由下级专利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冒充专利行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移送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