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公开办事程序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凡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后,应先到市税务局稽管处审核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指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居民身份证(指个体工商户);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和资金性质证明;主管部门批文;银行帐号证明;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面的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户管核准单位的地点:
九江路60号 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电话:63219610转3829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向指定登记地点领取);外资委(或外经贸委)批复的项目批准书;工商执照复印件壹份;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方税务登记复印件;技监局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发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发票领购、印刷:
1.申请《发票购用、印制簿》程序: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所初审→发票科或稽管科审批→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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