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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课税对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
  1.成本费用列支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A.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B.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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