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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纳税地点。
  1)有税务登记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缴纳营业税;
  2)无税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务发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以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收对象及其范围:是对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课税;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为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应税收入的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等。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等。
  6.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
  7.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按规定限度予以扣除。
  8.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9.财产、运输保险费。
  10.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
  11.固定资产租赁费。
  12.坏帐损失。
  13.亏损弥补。
  14.其它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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