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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一)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二)新建、扩建大型的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
  (三)新建、扩建居住区。
  第三十七条 (共用站点的使用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两条以上线路共用的站点(以下简称共用站点),由市公交管理处指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其他的共用站点,由建设单位或者共同使用站点的线路经营者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使用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
  站点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其安全、畅通;未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不得将其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线路起讫站点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记讫站点设置候车设施,线贴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九条 (站点设施的维护)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护,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第四十条 (站牌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和站牌应当清晰、完好,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营运班次的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同时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维护)
  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直流牵引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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