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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二)按照核准的班次、时间始发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乘客;
  (三)如实填写公共汽车、电车行车日报表;
  (四)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有偿营运服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一)售票员或者驾驶员不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的;
  (二)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因读卡机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乘客未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的,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10倍补缴票款或者车费。
  第三十一条 (乘坐规则)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划,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
  乘客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使用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确保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
  线路经营者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频率,应当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营运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投入疏运:
  (一)应急抢救;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如实向市公交管理处填报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业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费的缴纳)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公交管理处缴纳客运管理费。
  客运管理费缴纳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场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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