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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经营者的条件)
  线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第十条 (线路计划的公布)
  市公用局应当定期公布开辟、延伸线路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市公用局可以根据本市公共客运的实际需求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分别采用申请审批、招标和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开辟或者延伸线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线路营运方案、营运管理制度和可行性报告。
  市公用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用局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规划,公布或者定向发送开辟、延伸线路的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式后,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
  (五)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并由市公用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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