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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1997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实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营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公用局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者

  第八条 (线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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