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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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